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2号 2024-2-4 为做好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网上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申报及@深税申报。 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修订版本)。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上述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资料。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报送方式包括电子税务局办理和上门办理。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企业重组业务申报 1.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业务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2.纳税人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报送方式包括电子税务局办理和上门办理。 (四)更正申报 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按规定程序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汇算清缴后办理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五)政策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该服务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页面增加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扫描功能,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服务,选择与否不会影响纳税人正常申报。 (六)汇算清缴退抵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申报成功后,如果纳税人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可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信息自动完成退 (抵)税申请表填写和文书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模块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纳税人无特殊原因应及时办理退税。 (七)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本通告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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