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发[2012]2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2-02-28
摘要: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制定扶持政策。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收入的50%以上,作为扶持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2〕26号              2012-02-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变化,推动“六个加快”战略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好资金要素保障,大力推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优化宁波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做强做大,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决策,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确立和强化社会融资总量的理念,解放思想,拓宽视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大力开拓多元化融资新渠道,不断提高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水平,积极吸引、利用市内外各类资金,为“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基本目标。企业使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结构更趋合理。争取“十二五”期间,直接融资额较“十一五”期间增长1倍以上,其中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各突破500亿元,直接融资总额突破1000亿元。

  二、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的主要任务,努力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加快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加大宣传培训和引导对接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对直接融资的认知度和积极性,改变企业融资主要依赖间接融资的现状,加快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企业融资渠道不断多元化,融资结构更趋合理化。

  (四)进一步扩大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要把企业上市工作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指标,广泛宣传发动、加强培训引导、完善服务指导、充实后备梯队。“十二五”期间争取每年有10家左右企业申报或发行上市,到“十二五”末全市境内外上市企业达到或超过100家。

  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筹资功能,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资产规模,提升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优质企业率先转型升级。

  支持拟上市企业引入持股期长、能够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改善股本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快上市步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1〕135号)文件执行。

  (五)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各类债券融资工具。

  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

  成功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宁波企业,每发行一期市政府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中小企业拓展集合类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

  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宁波市企业,市政府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

  1.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发展。建立市县两级的政府引导基金,鼓励在新兴产业领域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吸引外地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推动本地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基金业的发展,吸引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宁波实体经济。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政府引导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达到300家。

  2.积极支持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可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因业务发展需要租赁或者购置办公用房的,可视情予以一次性的租房或者购房补贴。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其盈利当年起三年内,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按其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全额予以奖励。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者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企业不超过5人),根据其对我市经济的贡献,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上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需符合《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2008〕9号)所规定条件。

  3.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备案管理。为更好落实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支持政策,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享受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须经市金融办备案确认。

  三、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直接融资工作

  (七)加强对直接融资工作的推动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推动直接融资工作对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决策的重要意义,要把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帮助解决企业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各县(市)区要明确直接融资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于直接融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根据《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0〕260号),优先评选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

  (八)金融及金融配套中介机构要为企业直接融资业务提供良好服务。

  1.提高金融机构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对接。对债券承销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结合金融服务业年度考评、金融创新工作奖励等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

  负责发行宁波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本市金融机构,发行成功后市政府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担保,支持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服务直接融资需求。

  为宁波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提供担保增信的本市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5%的,市政府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充分发挥保险业的投融资功能。积极争取和吸引保险机构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宁波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住房保障、环保节能等领域,积极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产业项目投资开发。

  (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市金融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证监局、市发改委要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共同研究推动我市的直接融资工作。市金融办要引导发挥相关金融及金融配套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分批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企业打破传统融资理念,加快直接融资产品的试点和推广,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制定扶持政策。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收入的50%以上,作为扶持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发文制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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