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接到国外订单但不想做,直接转单给国内别的公司做,赚取部分差价即佣金,双方通过信用证计算,互相不开具发票,我公司该对这部分佣金如何入帐,如果我公司开具发票的话,只有销项税而没有相应的进项,该怎么操作才是正确的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法规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贵公司应该给对方开具发票,也应该取得相应第三方的发票。 (2)该项业务的税务处理分两种情况:如果贵公司只是充当一个中介的作用,仅是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的“代理业-介绍服务”,贵公司只就所收取的佣金金额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缴营业税即可; 如果贵公司在这项业务中从事的是实质上的购销活动,那就应当对收取的所有金额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就取得的合法的抵扣凭证作进项税额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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