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检查 切勿只知查增不知查减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刘志耕 赵志勇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贷记该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该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该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但是,由于税法不认可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所以,在进行所得税纳税处理时需对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对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与其他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纳税调整相比有其特殊性,一些检查人员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此类问题。

  案 例:
  某检查组去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A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检查,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96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检查员小毕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检查,并在与A公司沟通核实后提出了调增960万元计税所得额的意见,但A公司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他们对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折旧额进行了相应调减,并且已经从被检查年度的3月份起按照调减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后的金额计提了折旧,至被检查年度末共计少提折旧180万元,如果因不承认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全额调增计税所得额,那也应该允许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希望检查组能够考虑此因素。但小毕认为,为了严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扣除,由于小毕的解释很自信,让人觉得毋庸置疑,A公司遂未予争辩,接受了小毕的意见,并且在检查底稿上签字认可,小毕就此形成了检查意见并交由检查组长老赵审核。

  老赵审查后觉得,虽然从表面上看检查底稿取证比较充分,但小毕没有注意存在勾稽关系的底稿之间的联系,如A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已经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减,且计提的折旧已经按照调减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但在对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后,检查底稿中没有反映对折旧扣除情况进行调整的问题。为此,老赵询问检查时A公司对此有无意见,小毕遂介绍了A公司提出的上述不同看法。

  为了摸准情况,老赵不仅核实了A公司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对相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折旧进行了调减,而且确认A公司仅是对不允许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并扣除的问题有意见。为此,经验丰富的老赵简单做了两点解释:一是税法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仅是规定“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即在纳税年度内是可以扣除的;二是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或制度)而需进行的纳税调整,既可能出现调增计税所得额的问题,也可能出现调减计税所得额的问题,调减同样属于纳税调整的范畴,检查人员应该实事求是,不能只调增不调减。所以,A公司发生的上述因执行会计准则而少提的折旧应予补提并相应调减被检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小毕在听了老赵的解释知道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存在问题后主动纠正了错误。当小毕询问A公司为什么当时不再争辩时,A公司说只是觉得那样调整不合情理,但由于他们对税法也不熟悉,只好相信了小毕的意见。再说,就是当年度不让补扣除,但以后年度仍可以扣除,反正折旧要让提足,仅是延长了折旧年限而已,所以,没有再持己见。

  分  析:
  在日常纳税检查中,一些被检查单位对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往往不管是否正确,要么因过于相信而言听计从,要么因存在畏惧心理而不敢提出异议,这两种情况极易使得检查结论出现偏颇甚至错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A公司相信了小毕对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扣除的解释,差点酿成检查差错,好在赵组长业务熟练,及时发现并予以了纠正。该案例暴露了一些检查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常常一知半解还往往自以为是的问题,这应该引起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实际上,对计提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并不复杂,复杂的是由纳税调整引发的相关涉税事项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如上述案例中因执行会计准则而少提的折旧能否补扣除的问题。事实上,纳税检查不仅可能出现调增计税所得额和补缴税款的问题,而且也很可能出现调减计税所得额和调减税款的情况,这同样是会计与税务差异。但是,由于一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往往只知道调增计税所得额和补缴税款,而不知道调减计税所得额和计算应该扣减的税款(属于退税的除外),该问题说轻点仍是一些检查人员对相关税法规定的一知半解,但说重了实际上就是一些检查人员不能实事求是,不能公正执法的问题。所以,检查人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而且在检查中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被检查单位应该进行纳税调整的所有事项,要本着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精神,切勿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切勿只知查增,不知查减,要确保对税法执行的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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