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708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54号 1998-05-11 夏秀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科教卫系统接受国外、港澳台地区捐赠减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的要求,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批复”(国函[1997]3号),该文件明确: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包括捐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您提出的对科教卫发展所需的设施在进口税收上已经有了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政策。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 财政部 1998年5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