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5]168号 1995-09-22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也就是,如果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那么其计税营业额可不包括设备的价款。现在部分税务分局来电请示,电梯安装工程公司安装电梯、冷气工程公司安装中央空调等,这些安装工程公司称其安装工程造价不包括所安装的设备价值,对这些安装企业承包的不包括设备价款的安装工程如何确定其计税营业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并征求部分税务分局意见,现对有关安装企业承包的不包括所安装的设备价款在内的安装工程如何界定计税营业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安装工程,其计税营业额可不含设备价款: (一)、安装工程合同明确规定所安装的设备由设备的用户自行提供; (二)、所安装的设备的销售方将销售设备的销售方将销售设备的发货票直接开具结设备的用户,设备的用户凭该发货票直接记人固定资产帐户核算的; (三)、设备的用户直接与设备的销售方结算设备价款。 二、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安装工程,包括由安装企业代购设备、代为结算设备价款的安装工程,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税,即按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在内的安装工程总收入计算征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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