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流[1999]4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3
摘要: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或购进的货物,并为购买方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论其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流[1999]424号                 1999-09-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或购进的货物,并为购买方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论其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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