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85号 2005-09-15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5]10号)和省局《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吉地税发[2005]60号)精神,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内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区地方税务局不适用本《办法》。 二、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一式四份,经审核资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转送税源管理科; (二)调查辅导。税源管理科要在收到资料的当日指派管户税务管理员,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税务管理员要辅导帮助纳税人完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审核。纳税人上述有关材料准备工作完成后,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收到纳税人全部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上报审批。县(市)地方税务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讨论通过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一式四份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县(市)地方税务局。 (五)归档。经省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省、市(州)、县(市、区)、纳税人各保存一份,并按照规定归档。 三、其他问题 (一)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四)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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