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8]28号 2008-01-0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与上年相比变化较大,新增了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内容,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增设了调查问卷,并对一些指标进行了调整完善。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执行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 (一)监控标准 凡符合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规定的监控标准的企业,列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2007年监控的企业中低于2008年制度规定监控标准的企业纳入区、县级重点税源监控,有关资料暂不上报,市局将在需要时调用。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08年增加了问卷调查表,按季报送,其他报表表式与上年一致。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共包括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表》。 2008年各项报表的指标根据监控工作需要调整了60余项。在《基本信息表》中增加了反映2007年实际收入、利润、税收情况的指标7项和预测2008年收入、利润及税收情况的指标7项,同时还增加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是否享受扩大增值税抵免范围和监控级次3项指标。在《税收月报表》中增加了反映企业进出口税收情况指标4项、增值税扩大抵免范围指标4项以及资源消耗情况的有关指标3项;为适应两法合并的新变化,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指标进行了合并,为更好的反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入库税额的对应关系,更准确的反映企业各属期税款入库情况和计算企业实际税负,在实际已预缴税额指标栏目下,增加了“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指标。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中将一些指标的具体口径作了调整,同时细化了房地产成本构成的有关指标。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通知》附件1、附件2。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2008年任务文件资料/08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关于数据采集 为尽量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对上年同期数据可以辅导企业从相关系统中导出,也可以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从相关系统中导出,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从相关系统中导出的数据要通过适当方式请企业核对确认,对缺失的上年同期数据要予以补齐。区(县)级税务机关在上报市局时,务必上报上年同期数据。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完整性,税务总局要求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上报的各项税收信息均应包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情况。并要求上报给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数据一致。 (四)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上报时间与上年相同,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15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18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对部分年初没有数据的项目,可于数据取得的月份随同当期报表进行补报。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 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一律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地址为“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上报数据”目录。各单位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报至“FTP/计会/重点税源监控/2008年/工作交流”目录。 (五)关于2008年度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年报 为提高年度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税务总局对2008年12月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进行了特别设置,企业在填报12月份报表时,仅需填当年和上年同期各项指标的年度累计数(或期末数),不需要再填报12月份当月数。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初布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时,要对企业填报12 月份重点税源报表做出特别说明,在报送12月份报表时认真核实,确保年度各项指标准确完整。 二、关于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制度 (一)监控范围 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具体监控对象按税务总局直接下发的名单进行布置。企业集团的地区分布及主管税务机关见附件,如需要调整,请及时上报市局。 下发名单中的非集团企业(即没有下属成员单位的独立企业),已纳入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的,不再上报企业集团各项报表。没有监控的须纳入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 (二)数据采集及上报方式 企业集团监控数据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有关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的布置、辅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数据的审核、催报、通知纠错等工作,网上直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对重点企业集团进行监控的其他事宜按《通知》中2008年重点企业集团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好工作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研究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中增加和调整的内容,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好工作制度。特别是2008年新增了对重点企业集团监控,主管税务机关需通过互联网登录总局网站下载数据完成审核、催报、通知纠错和分析应用等工作。因此,要在计算机软、硬件上予以支持,保证对重点企业集团监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完整、准确和按时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监控数据的审核,充分利用各种逻辑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加强与征管软件及其他软件中有关数据的比对,严格按照《通知》中“先审核、后上报”,禁止充当“二传手”,将错误数据层层上传的要求,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监控数据完整、准确和按时上报。 (三)加强对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 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税务总局的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要充分利用,紧紧围绕“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要求,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分析,为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提供指导。要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考核,市局将按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上报时间、数据质量、分析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数据应用效果等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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