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全部转移,并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机关应收回转让方契证,存入土地和房屋承受方缴纳契税的征收档案。部分转移的,征收机关在原契证注明转移部分,并进行复印,加盖印鉴存档。 4、纳税人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契证、契税完税证,并按规定注销。 六、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遗失、损毁的,经征收机关确认,符合补办契证条件的,由纳税人在市级平面媒体刊登声明作废,刊登遗失、损毁声明后,征收机关要及时予以补发契证或耕地占用。 附件: 1.契证格式及使用说明 2.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格式及使用说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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