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2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各征收机关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发票管理所报送下一年度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市局发票管理所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汇总后,报省局发票管理所,由省局发票管理所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3、对全部转移,并已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机关应收回转让方契证,存入土地和房屋承受方缴纳契税的征收档案。部分转移的,征收机关在原契证注明转移部分,并进行复印,加盖印鉴存档。

  4、纳税人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契证、契税完税证,并按规定注销。

  六、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遗失、损毁的,经征收机关确认,符合补办契证条件的,由纳税人在市级平面媒体刊登声明作废,刊登遗失、损毁声明后,征收机关要及时予以补发契证或耕地占用。

  附件:

  1.契证格式及使用说明

  2.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格式及使用说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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