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息条款 避税的法律责任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的成本为零,也造成反避税措施缺乏应有的威慑作用。为此,借鉴国际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避税法律后果的条款,也就是采取对调整补税款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加息的方式对避税行为予以惩罚,惩罚的力度得当,较好地协调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 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加息的计算期间采用了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主要是考虑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次年的5月底,如果存在少缴税款,从次年 6月1日起计算比较合理,也容易操作。二是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体现了对避税行为的惩罚。三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利息,比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罚程度要轻,而且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计算,也体现了对资金占用时间不同而产生的成本不同的原则。四是允许对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企业按不加收5个百分点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可以有效督促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并积极保存和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纳税调整期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规定为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弥补了我国反避税调整期限上的空白。首先,本条规定的调整期限仅限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规定的物别纳税调整事项。其次,应将特别纳税调整期限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款追征期限以及税收下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调整时效区分开来。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调整时效仅适用于除转让定价以外的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等。第三,将调整期限规定为10年,主要是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并与涉税资料保存年限10年的规定保持一致,增强获取涉说资料进行调查和纳税调整的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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