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管国税机关应通知委托第三方代收费的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和煤气公司等单位,向第三方提供本单位冠名发票。受托单位代收费时不得继续向消费者开具自制收据或其他凭证。 十一、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其他普通发票管理的违章处罚及处罚标准问题,由省局在即将下发的《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统一作出明确规定。 十二、市州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普通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并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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