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吉祥公司2007年开业的新公司,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金额为2000万元,会计计提比例为10% 税法比例为0.5% 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00万元。税法上计提坏账准备为10万元。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
贷:坏账准备 200
2007年汇算纳税情况是纳税调增金额为190万元。(200-10)
坏账准备的余额:会计为200万元,税法为10万元。
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为100万元(报税务局审批金额亦为100万元),年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3000万元。会计比例为10%,税法为0万元。
会计分录:
坏账会计处理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补提会计分录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
贷:坏账准备 200
2008年汇算时填表
根据程序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
三、各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注:……”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1.第1列“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
2.第2列“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
3.第3列“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
4.第4列“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
5.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实体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规定可知:
附表十第一行1至5列填写数据为200、100、200、300和100万元。纳税调增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附表三》填表10.第50行“7.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此处纳税调增10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金额110万元。
请大家注意:几位网友确认的调增金额110万元是不变的,其它调整金额的观点值得商榷。
关键问题:上述10万元在何处调整问题,个人观点
因此附表3第42行(财产损失调整项目)不能填写此损失金额,理由是账载金额的定义,1081号认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项目金额定义不明确。
但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其他”六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上述项目金额是利润总额。
从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可以看出,两个科目不影响损益,财产损失栏目的账载金额应为0元。税收金额在此处不能填写。
这点和千年龙老师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
请各位老师多多探讨,感谢!
填表说明是按会计数,不应直接调整会计数字。原来计税坏账准备余额,觉得在附表三“其他”调整更好。
发生坏账损失必须先动用坏账准备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