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年度同期资料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1号 2010-01-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年度同期资料的工作(以下简称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就其关联交易,按年度报送同期资料。各区、分局应高度重视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对企业报送的同期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档各一份),应一户一档,集中统一管理。 二、请各区、分局通知辖区内2008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于2010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区、分局报送其2008年度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档各一份)。对于2009年以后年度(包括2009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参照本条执行,市局不再下发企业名单,由各区、分局自行从CTAIS中导出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按相关规定于次年6月20日前,向所在区、分局报送。 三、上述企业中,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免于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分局提交说明并备案。 四、各区、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需按年进行统计,并填制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见附件2,简称明细表)。2008年度明细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的明细表,于次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五、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的企业就其关联交易,主动报送年度同期资料的,各区、分局应积极收取。对于拒不报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各区、分局应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名单及时报送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 1.2008年企业名单 2.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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