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0]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年度同期资料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3
摘要:各区、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需按年进行统计,并填制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见附件2,简称明细表)。2008年度明细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的明细表,于次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年度同期资料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1号         2010-01-13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年度同期资料的工作(以下简称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就其关联交易,按年度报送同期资料。各区、分局应高度重视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对企业报送的同期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档各一份),应一户一档,集中统一管理。

  二、请各区、分局通知辖区内2008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于2010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区、分局报送其2008年度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纸质文档、电子档各一份)。对于2009年以后年度(包括2009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参照本条执行,市局不再下发企业名单,由各区、分局自行从CTAIS中导出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按相关规定于次年6月20日前,向所在区、分局报送。

  三、上述企业中,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免于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需向所在区、分局提交说明并备案。

  四、各区、分局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需按年进行统计,并填制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见附件2,简称明细表)。2008年度明细表于2010年4月1日前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的明细表,于次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五、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的企业就其关联交易,主动报送年度同期资料的,各区、分局应积极收取。对于拒不报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各区、分局应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名单及时报送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

  1.2008年企业名单

  2.同期资料报送明细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