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2-28
摘要: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48号        2002-02-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

  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 ... 

肥叔叔:

  本肥常言道:彪悍的税法不需要解释!税务局的规定都是千锤百炼出来的,如果你们看不懂,那是你们的问题,如果你们认为总局的文件错了,那一定是你们错了。或者有一些深意,你们看不出来。(老臭虫对此段话有积极贡献,具体见第二、三句,原为春秋笔法,如今被本肥强占了。)

  本肥经常会问自己,税务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专业性文件,到底要写到什么程度才算得上是一个好文件?特别是遇到专业领域的文件,由于读者受经验见识所限,难免理解水平参次不齐,因此可能会对文件产生一些歧义解释。最理想的文件,自然是写得通俗易懂,还附带些例子说明,这样人人(至少大部分财税人员)都一目了然。问题是,专业性文件有时很难做到皆大欢喜,一方面规范性文件有其自身的行文要求,无法做到长篇累牍,另一方面一些专业领域的文件的使用者本身就是小范围,对行内的人讲内行的话,行内的人能理解就行了。所以行文选择简洁专业还是通俗易懂,是永远摆在每个政策拟文者前面的一道思考题。

  彪悍的税法不需要解释,不过,该解释的时候还是要解释。像36号这样的专业性文件,不少总已经纷纷解读了,理解还真是五花八门。赵总国庆没有解读,提了几个问题,这很好,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

  本来这个国债业务公告,专门从事国债交易业务的财税人员看了应该不会存在什么疑问的,标准化国债交易业务,近年都是这样操作。非标准化的,还不太明确。加之各地税务机关也屡有询问,相关部门也有要求,全面明晰一下还是很有必要的。

  要理解好36号公告,就得先了解一下其背景。36号公告,是在国债交易已全面实施净价交易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2001年7月1日以前,我国的国债交易实行的是全价交易机制,价格、应计利息全算在个报价内。2001年7月后呢,这个机制开始变化了,逐步实行净价交易。首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到2002年,深交所沪交所也开始实行了,到2007年3月,贴现国债也实行净价交易了。也就是说,国债交易市场全面实行了净价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对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所以财、税、银、证等多个部门进行了研究,财税部门出台了财税[2002]48号,后来又开会明确了贴现国债也适用。从侧面也说明了一个问题,36号公告不会是SAT闭门造车的不专业的产物,它肯定包括了对交易业务、会计处理的协调在里面。

  下面介绍一下净价交易。这是整个36号公告的基础,只要理解好了净价交易,也就理解36号公告的规定了。下面正儿八经抄两段书: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

  这两段规定说的核心内容,国债价格和国债应计利息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净价交易机制下,只要一提到国债的交易价、买入价、卖出价、报价什么的,全部都是仅指国债价格,不包含应计利息。包含应计利息的叫什么价,实际就是以前的全价,48号文用词用得好啊,叫结算价格,这样就和以前的区别开来了。

  顺便一说,有的总说财税[2002]48号已经作废了,可能是我孤陋寡闻,没见过财政部正式公布其废止或失效的文件,有些地方废止过地方转发文的情况是有的,但至少到今天为止,在MOF和SAT的法规库里,这份文件还是有效的。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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