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涉税重点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021年3月) 贷款损失准备金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政策要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具体执行口径标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文件执行。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执行。 3.自2020年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7]48号)、(财税〔201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三、注意事项 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2.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仅指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二是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4.已核销的贷款损失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5.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一般建议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6.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四、案例填报解析 1、某农村商业银行2019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911,580.49万元, 2020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972,904.18万元;其中: (1)2019年年末正常类和其他类贷款资产余额862,604.98万元,其中税收符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资产余额852,604.98万元。; (2)2019年涉农和中小企业年末贷款资产余额48,975.51万元,分别是关注类贷款资产余额14,732.90万元、次级类贷款资产余额4,815.84万元、可疑类贷款资产余额27,762.30万元、损失类贷款资产余额1,664.47万元; (3)2020年年末正常类贷款资产余额852,604.98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637,872.54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273,059.58万元; (4)2020年年末关注类贷款资产余额20,008.24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15,991.73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4,016.50万元; (5)2020年年末次级类贷款资产余额16,629.49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14,135.73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2,493.76万元; (6)2020年年末可疑级类贷款资产余额18,888.92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12,009.86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6,879.06万元; (7)2020年年末损失类贷款资产余额6,445.41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6,220.42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224.99万元; (8)2019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50,627.63万元; (9)2020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57,597.38万元; (10)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2,762.95万元; (11)2020年会计核销呆账7,384.9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7,084.92万元;2020年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2,256.13万元,2020年会计计提税前贷款损失准备金12,098.54万元。 解析: (1)2019年税收口径年末涉农和中小企业年末贷款资产余额=14,732.90+4,815.84+27,762.30+1,664.47=48,975.51万元; (2)2019年税收口径正常类和其他类年末贷款资产余额852604.98万元。 (3)2020年税收口径年末涉农和中小企业年末贷款资产余额=15,991.73+14,135.73+12,009.86+6,220.42=48,357.74万元。 (4)2020年税收口径年末其他类可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余额=273,059.58+4,016.50+2,493.76+6,879.06+224.99=286,673.89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分别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填报方法: (1)2020年度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在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2)2020年会计核销呆账7,384.9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7,084.92万元,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3)2020年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A105090 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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