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12]10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24
摘要: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取得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按原持有商业银行股权计税基础确定(股东名单及份额详见附件二),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在重组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湖北银行股权。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2]101号     2012-05-24

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特殊性重组备案的请示》(鄂银文[2011]107号),要求对黄石、襄阳、宜昌、荆州、孝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新设合并组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予以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新设合并组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组要求,应当按照特殊性重组办理。

  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详见附件一)。

  三、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取得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计税基础,按原持有商业银行股权计税基础确定(股东名单及份额详见附件二),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在重组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湖北银行股权。

  四、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12个月内不得改变原五家城市商业银行实质性经营活动。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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