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3]8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3
摘要:从2003年5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出售商品房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此前已预征的税款暂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待项目全部出售完毕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84号      2003-04-23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函[2005]1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广州市从事开发经营的各类房地产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30日内,应到税务登记分局进行项目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从项目(指作为基本计税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下同)竣工结算开始,应于季度后10日内,对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实际发生数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出售完毕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季度后10日内作项目纳税申报,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出售商品房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此前已预征的税款暂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待项目全部出售完毕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我局1995年制发的《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139号)相应停止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