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纳税申报 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税机关提供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统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所有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 二、税款缴纳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包括实时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POS划卡缴税和批量缴税。选用实时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2012年10月征期前,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实时缴税协议签订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领取纸质《实时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税务人员需核对纳税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中账户名称、账号与税收征管系统内纳税人名称、银行账号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修改准确后再签订协议。各银行对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付款账号名称长度有不同的限制标准,名称长度超过此限制的不能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
(三)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代码等协议内容,确保三份内容一致,仅在银行留存的协议(第三联丙方留存)上加盖主管税务所印鉴及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在三份协议上加盖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法人或负责人签章。 (四)纳税人持《实时缴税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将开户银行名称及行号,付款账号、付款账号名称、清算行行号等填写清楚,并确保三份协议内容一致,确保汉字无误。 (五)纳税人开户银行审核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并在三份《实时缴税协议书》上分别加盖银行及负责人印鉴,留存第三联,其他两份退还纳税人。银行受理协议机构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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