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12-31
一、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以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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