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9-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同城通办”的区域范围 天津市国税系统各区、县局局办税服务厅(见附件表)。 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一)报税和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均实行“同城通办”。 逾期报税、注销防伪税控设备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发票验旧和发售 纳税人办理已核定版式和用量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验旧和发售,均实行“同城通办”。 涉及发票审批的事项,开票额超过当月定期定额的双定户领购发票,外出经营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存在欠税、未申报记录、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信息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通过介质办理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实行建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均实行“同城通办”。 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自查补税以及纳税评估补税申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注销申报,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正常缴纳业务。 使用现金缴纳税款业务,暂不纳入“同城通办”业务范围,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纳税咨询、资料发放 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帮助、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向纳税人发放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需的表单和税务文书。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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