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办理2013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的通告 穗水法规[2013]15号 2013-10-14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及《广州市水务局等关于明确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水[2013]14号)等文件的规定,凡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商业企业,需办理核准手续。现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增城、从化除外)办理2013年度按“专业批发”标准计征缴纳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名单核准手续(以下简称核准手续)通告如下: 一、“专业批发”商业企业认定标准 “专业批发”商业企业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货物批发的企业以及从事批发为主,兼营货物零售、生产加工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 (二)年营业(销售)额达2000 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销售)额占年营业(销售)额60 %以上。 (三)批发营业(销售)是指购进货物直接销售,不包含自产自销部分。 二、办理需提交的资料 (一)填写《2013年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申报表》(一式3份)。该表可在广州市水务局(www.gzwater.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www.gzds.gov.cn)公共信息网下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合格);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地税税务登记证; (五)国税税务登记证(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六)提交2013 年每月(指税款所属时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申报表附列资料)。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含表一、表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办理申报前一个月的纳税申报表累计营业(销售)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还需提交当月销项发票原件; (八)新申报的企业(指2013 年度新开办的企业、2012年度未申报或申报但未经核准通过的企业)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2013年10月份反映企业货物购销的会计原始凭证(含货物购销发票原件)。 上述第(二)至(八)项资料,申报单位用A4纸自行复印1套并盖公章,携原件一同申报,原件经核对后退回。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各申报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予受理,本年度不得按0.5‰费率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受理时间 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2:00、下午l:00-5:00;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四、受理地点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604-606窗口(地铁珠江新城站Bl出口) 五、咨询电话 61300512 附件:2013年按“专业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商业企业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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