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透视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分析

来源: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宇 人气: 时间:2024-03-07
摘要: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

  今日话题转向一项法治领域的新进展——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这一开创性的举措在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公众揭晓。案例库汇集了经最高审判机关严格审核的权威案例,这些案例被认定为对后续相似案件具有参考和示范价值,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涉及3713件法律裁决。

  在答记者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提出,案例库重点在于提供规则指引,既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精准参照,又为社会大众学法用法搭建服务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详细介绍了案例库的功能和使用指南。他指出,随着案例库的开放应用,各级法院需参照库内案例审理案件,以确保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入库案例主要源自地方法院层层筛选报送的优秀案例及最高法院的案例。选编过程注重针对疑难、复杂、争议性问题的案例,确保案例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副主任喻海松进一步阐释了案例库的社会意义,指出所收录案例尽可能涉猎广泛领域,关注公众利益,通过具体案例阐明法律规定,以案说法,帮助公众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文,掌握裁判规则,明晰行为准则,提高诉讼预期,从而推动法治进程。

  雍文张宇律师专门检索了司法审判中数量众多、争议颇大的虚开发票类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共检索到九件相关刑事案例,其中八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名之所以充满争议,一个核心原因在于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差异。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为犯,但未明确金额门槛、主观目的等要素。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考虑行为人目的、行为后果等因素作出判断,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

  案例库中的八件相关案例,五件提供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裁判规则,从多角度明确了罪名的适用细节,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这些精心选取的案例将助力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宝贵的判例参考,进而促进法律实施的公正与效率。

  参考案例一: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联索引: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刑初664号刑事判决

  裁判要旨

  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参考案例二: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联索引: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终5号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

  1. 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实际交易行为交织,对此要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 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专门的开票公司,但其为降低成本从他人处以不含票价格购进货物,即在进货过程中未向国家交纳增值税款,仅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与其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销售货物所交纳的销项税。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参考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联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刑终84号刑事裁定

  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刑再7号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参考案例四: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联索引:

  一审: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刑初32号刑事判决

  二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9刑终125号刑事裁定

  裁判要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犯罪无异,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被告人购买发票的“开票费”等支出,卖票方不会作为税款上缴国家,对国家而言损失的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税款,因此犯罪数额中不能扣除“开票费”。

  参考案例五: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联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30日)

  裁判要旨

  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

  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正式上线,作为专业律师,又多了一个宝贵的资讯窗口。从徐某虚开发票案到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判决,每一个案例都生动地展示了法律条文如何在实践中被细致解读和应用。这些案例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再学习,更是对我们执业律师专业性和敏感度的一次考验。

  深度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洞见司法对于经济犯罪的审判思路,领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与实质。这既强化了我们的专业能力,也让我们有机会向公众展示律师在解读法律、维护正义方面的独特价值和重要角色。

  在此,我想强调,作为一名律师,持续关注最新的司法动态、研究案例裁判要旨不仅是职业要求,也是我们对社会负责的表现。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助力每一位追求公正的人。

  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能有更多具有启示性和指导性的案例入库,为我们执业路上点亮明灯。同时,我也将不遗余力地在这个专业领域中继续深耕,为促进法律的普及和应用贡献自己的力量。站在法律的最前沿,见证并参与法治进程的每一个重要时刻。


  作者简介

  张 宇 律师

  北京办公室

  Tel: +86 18811424998

  张宇律师是具有专业税务、财务知识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张律师具有税务师资质,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张律师执业超十年,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企业财务税务业务咨询与处理。

  张律师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从初创到成熟各阶段的全方位法律服务,为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张律师凭借其在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实现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助力企业在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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