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局制定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云翔 尹晓宇 王芳 仲伟嘉 人气: 时间:2014-08-05
摘要:江苏省国税局制定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提醒跨国企业防范税收风险 防止三个错配 注意四个匹配 2013年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后,引发国际税收规则重塑,跨国税源管理受到广泛关注...

13类典型国际税收风险
1.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
表现:
境内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

提醒:
根据我国税法,虽然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入我国税收管辖范畴。企业应避免刻意筹划,对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应主动申请居民身份认定,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

2010年境内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避税地设立B公司,通过集团内架构重组,B成为A的控股公司。经查,B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管履职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涉及财务、人事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主要在中国境内作出,有决策权、控制权的主要董事和高管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并最终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2.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
表现:
境内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关联企业,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

提醒: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企业资金来源、流出途径、使用目的等方面,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分析企业跨境投融资实质并作出相应调整,抵消企业筹划带来的好处。

实例参考:
境内A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C。2010年初,A公司与C公司通过境内外银行办理了为期三年的“内保外贷”业务,A公司数亿资金被冻结,C公司在境外获得相应资金用于集团运作,该资金实质来源于A公司,借助金融工具实现了资金跨境转移。A公司巨额资金被C公司长期占用而未取得任何报酬,反而每年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基被侵蚀。税务机关已将其列入重点调查,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调整。

3.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
表现:
“走出去”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

提醒:
“走出去”企业应对跨境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予以足够关注和重视,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时应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体现境内企业收入和我国税收利益。

实例参考:
境内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性公司B,A公司向B公司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用于B公司产品生产,但是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被调查后,最终B公司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内母公司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相应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4.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
表现:
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提醒: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缴纳的境外所得税进行申报抵免;凡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应主动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避免被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调整。

实例参考:
境内A公司在某避税港设立子公司B从事投资业务,B公司所得主要来自下属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其形成利润后长期堆积于境外,不作利润分配。经进一步调查,企业利润不分配并无合理理由,B公司利润中归属于境内A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A公司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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