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三美金属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三美金属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12]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电机为原料生产的铜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废旧电机的比重不低于90%。该规定中的废旧电机,经商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包括废旧电机中的废铜。 各级经贸部门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184号)具体负责审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利用废弃物生产的资源利用产品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中“利用废弃物”栏也是填写:“废旧电机(废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个人”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其他个人”,具体以自然人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为判定标准。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收购单位在向自然人开具收购凭证时应详细记载收购对象身份信息,以便于核查。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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