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4
摘要:附件《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附件:

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一、建筑业

(一)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包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

3.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

4.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金额)”。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四)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二、金融保险业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股票转让买入价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4)以其他购买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2.债券转让买入价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3.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六)纳税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业务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七)融资租赁业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运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八)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九)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一)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十二)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三)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十四)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不得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

三、服务业

(十五)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十六)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十七)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八)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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