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3
摘要:举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上报、通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检举奖金的审核工作和对检举人答复工作的管理。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对检举线索不清但留有联系电话的,举报中心可联系检举人请其尽可能补充提供信息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检举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与税收违法行为相关且真实有效的书面检举材料。

  在电话接听检举过程中,应当细心接听、耐心引导,尽可能让检举人提供相关的税收违法线索和证据资料。受理电话检举时,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

  受理来访检举时,可引导检举人自己填写检举事项,检举人坚持口头检举的,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使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如实记录有关检举事项。记录完毕后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的,由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来访检举时,提示检举人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接收并受理的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需逐项登记,检举事项的接收时间为:

  来访检举以举报中心接待来访并收取检举材料的当日为接收时间;

  书信检举以举报中心收到检举材料信件的当日为接收时间;

  互联网检举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信箱收到检举信息的当日为接收时间,非工作日时间顺延至工作日;

  电话检举以举报中心检举电话系统记录的当日(非工作日时间顺延至工作日),或回电确认的最终日期为接收时间;

  需要检举人进一步提供检举线索和证据资料的接收时间,以举报中心收到检举人补充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资料的时间为准;

  对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办、督办、交办、移交的检举的接收时间,以举报中心登记收件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多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举报中心原则上收取检举人提供的与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会计凭据、会计账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复制件作为检举材料。

  第二十条 检举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开发票,要求国税机关协助取得发票的,检举人应当提供相关付款凭据、销售小票或者其他相关证实交易存在的真实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举事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可不予受理。

  (一)检举人不能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无法明确被检举对象的,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其他诬陷他人、捏造事实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实名检举时,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其出具《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见附件3),送达的方式由举报中心视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在举报中心接待场所送达检举人;检举人坚持要求邮寄书面受理回执的,应向举报中心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地址。

  举报中心出具受理回执前,应要求检举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与检举人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对不一致或者拒绝提供的,举报中心应及时告知检举人,按匿名检举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检举案源进行甄别排查,根据其重要性、影响面、检举材料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的详实程度、案源价值及时效性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各区域稽查局查处,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

  列为督办的检举案件,由举报中心报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见附件4),连同检举材料原件一起转各承办单位查处并督办。对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的检举案件,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经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销售情况、收款情况、纳税情况、违法手段等具体税收违法线索资料,被检举人名称和地址具体明确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转各区域稽查局查处。

  (三)检举无证经营或者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及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转各征管局查处。

  (四)检举人未提供具体税收违法线索且无法联系检举人补充线索资料的;未提供被检举人的具体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无法明确被检举对象的。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或者提供新的有价值的线索以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五)应由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管辖(含仅涉及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事项,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六)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案件,再次受理检举的,作为补充材料转承办单位并案处理。

  (七)已经查结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被检举人已注销工商、税务登记的。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国税机关或者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具体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可由监察部门和稽查部门一起组织实施一案双查。

  第二十六条 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举报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国税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举事项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暂存待查等处理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呈批后,以《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见附件5)和《转办函》(见附件6)的形式,连同检举材料原件转各承办单位和其他单位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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