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13
摘要:举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上报、通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检举奖金的审核工作和对检举人答复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已转办的检举案源原则上不再变更查办单位,遇特殊情况或从有利于案件查处考虑,由举报中心指定查办单位。对举报中心指定查处的非本稽查局管辖区域的检举案件,各区域稽查局应按规定办理跨区检查手续,经上级国税机关授权后开展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区域稽查局对检举案件的查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各征管局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案件,可按照纳税评估或者其他相关工作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检举案件,如发现检举线索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检查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审议批准后,可作暂存待查或者不予检查处理,尽量向实名检举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稽查局及其举报中心督办,以及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办或者转下级国税机关查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纸质督办函或交办函后3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

  对检举不开发票,要求国税机关协助取得发票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纸质交办函后1个月内将查办结果报告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并回复举报中心,并视实际情况通知检举人取得补开的发票。

  第三十二条 对督办的检举案件,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查结的,承办单位应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见附件7)报督办部门审批,督办部门批准后应填制《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见附件8)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根据批复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根据举报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各承办单位对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一般检举案件,报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查处时限并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同时根据举报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案件查办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对检举案件回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审核把关,在检举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一案一复函回复举报中心。检举回复应对照检举材料反映的问题一一回应并详细回复,回复内容应包括立案情况、被检举人基本情况、涉税违法事实、查处结果、答复检举人情况,以及对检举材料涉及的但无法核实或者查无问题的情况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按照“谁查处谁告知”的原则,由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在案件查结后,应检举人的要求并确认检举人的身份后,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告知的形式由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负责查处的国税机关确定采取书面告知方式的,应填制《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见附件9)送达检举人;如采取口头告知的,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不同检举人分别检举同一被检举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检举线索分别告知;检举人联名提出检举事项的,告知其明确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

  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征管局对查结的检举案件,符合告知规定的应将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对检举案件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涉嫌偷税、逃税、骗税、虚开发票等并达到移送标准的,应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工作规定及时移送对口稽查局继续进行查处,并将初步查办结果和案源移送情况一并报送举报中心。

  各区域稽查局对各征管局移送的检举案源按规定查结后,符合告知规定的应将案件的完整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并将查办结果报送举报中心。各区域稽查局对各检举案件查结后,对提交对口征管局的工作建议,应及时跟进落实。

  第三十六条 实名检举人对检举案件的受理和查处的答复方式、查处过程和结果,或者不予奖励和奖励金额等不满的,举报中心和负责查处国税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检举人意见,并耐心解释、正确引导和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上报督办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查处情况时,举报中心可根据案情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呈批后,以《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见附件10)的形式对检举案件进行催办。

  第三十八条 举报中心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检举案件处理结果,经本级国税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检举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检举系统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四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国税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四十一条 举报中心和基层检举管理部门应设立检举管理台账,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须在检举管理台账上逐件登记检举事项主要内容,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办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国税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对收到检举人提供的检举材料并已受理,检举人提出撤销检举请求,并要求退回检举材料的,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检举人的保密工作,但不得将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对已开展检查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办处理的,可将有关检举材料按暂存待查或者不再检查的方式处理。

  第四十四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审议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照举报中心的具体要求报送年度税收违法检举工作报告、查处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市国税局稽查局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对税收违法检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和表彰。

  各承办单位对检举案件应严格规定各环节的办理时间;对逾期未办理完毕的检举案件,基层检举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并负责催办。

  第四十八条 举报中心和承办单位负责本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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