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可自行选择资格生效之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26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   五、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也就是说,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以前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相关话题——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简化:审批变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七项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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