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官方对“失控发票”的定义尚付之阙如,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认定“失控发票”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税务机关处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将走逃企业或逾期未申报企业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定性为失控,导致“失控发票”数量过多,产生了大量无效的协查工作。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4]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因此除非税务机关人员在未完成验旧的情况下就出售了新的发票,否则单户纳税人产生的“失控发票”份数不应超过其最后一次领购发票的份数。 通过运行上述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可以有效减少认定失控发票标准过宽,失控发票数量过多的问题,进而减少因此造成的无效率协查工作和缓解纳税人因取得失控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征纳矛盾。 失控发票与出口退税的案例分析 失控发票,简单来说就是指无法控制的发票,即指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将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失控发票”是不能用于办理退税的,而“失控发票”往往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因此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却更具隐蔽性,防范难度也更大。 案例简介: 案例分析: 能否使用失控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直是困扰外贸企业的难题,目前,对于此问题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规之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践中,由于很多外贸企业的客户都是在异地,企业很难了解交易方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企业收到失控发票而遭受损失,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并应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核查与其进行业务往来企业的真实情况。在日常管理中,外贸企业还应该与税务机关充分进行沟通,了解所接受发票的真实信息。 另外,在目前较难掌握“失控发票”信息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可通过控制付款时间,采取分期付款,并尽可能不用现金支付等措施,来防止被骗,避免或减少损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也是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过程,其数据需要整理后转入稽核系统,逐级上传进行稽核比对,受票方只能在开票后的次月才能知道该发票是否为失控发票。而开具失控发票的销货方也正是要利用这个时间差,及早收回货款,溜之大吉。对此,购货方在与异地新客户短时间内开展业务时,应该避免以现金方式付款,可以通过银行结算或是分期付款,且避免一次性全额付款,至少要将税款部分拖延至一个月以后支付,以达到降低财务风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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