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5]10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7
摘要: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责配置或上级取消下放等致我局责任清单事项发生变化的,我局将提出调整责任清单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责任清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108号      2015-11-27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精神,经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我局明确本部门责任事项78项,涉及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4项。

  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责配置或上级取消下放等致我局责任清单事项发生变化的,我局将提出调整责任清单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厦门市地税局责任清单
表一(本部门责任事项表)
序号 部门职责 主要依据 具体责任事项 事项类型 责任处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征收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起草具体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征收管理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涉外分局、政策法规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行为。
 
2 二、拟订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起草全市地税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制度 发展规划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全市地税年度工作计划和综合工作制度的拟订工作的;
2.未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地税长远发展规划工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指导协调 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组织实施税收宣传任务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3.《企业所得税法》
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税收征收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将征收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加收滞纳金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 不予加收滞纳金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7 税收核定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8 特别纳税调整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9 加收利息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10 附加、费征收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11 退(抵)税 行政征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12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1.《行政许可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企业所得税法》
5.《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行政许可 征收管理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14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许可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1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1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17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1.《行政强制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纳税担保确认 行政确认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 1.《行政强制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社会保险法》      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 行政权力其他类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阻止出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行政权力其他类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0 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权力其他类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1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权力其他类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2 纳税评估 行政权力其他类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3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且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行政权力其他类 征收管理处、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4 三、负责全市地方税、共享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或者委托)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国际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税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 1.《行政强制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
3.《社会保险法》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征收管理处、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2.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5 税收保全措施 行政强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6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7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8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29 四、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和监督执行地税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配合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地税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 指导协调 纳税服务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指导协调纳税服务工作的;
2.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
3.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0 五、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管户的税收(费、金)的征管、检查等工作。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1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5.《车船税法》
6.《社会保险法》
7.《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8.《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10.《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1.《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12.《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13.《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17.《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闽财税政〔1997〕036号)
18.《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
税务登记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补办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补办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 非居民认定管理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33 申报纳税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34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35 检举奖励管理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36 征信服务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37 受理转报事项 公共服务 税政一处、征收管理处、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38 发票管理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39 证明管理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0 税收优惠 公共服务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1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5.《车船税法》
6.《社会保险法》
7.《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8.《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10.《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1.《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12.《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13.《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1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5 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7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8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49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5.《车船税法》
6.《社会保险法》
7.《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8.《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10.《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1.《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12.《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13.《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1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0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4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5.《车船税法》
6.《社会保险法》
7.《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8.《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10.《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1.《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12.《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13.《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1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6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7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8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59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0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5.《车船税法》
6.《社会保险法》
7.《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8.《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10.《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1.《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12.《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13.《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1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1 虚开及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2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3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4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6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7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公共服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处罚法》
3.《企业所得税法》
4.《个人所得税法》
5.《车船税法》
6.《社会保险法》
7.《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8.《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10.《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11.《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12.《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13.《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5.《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1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8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69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70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71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72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及付款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73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厦门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74 七、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全市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税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全市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规划 计划财务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工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5 八、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税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规划和建设,承担地税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1.《税收征收管理法》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其他 信息技术分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的;
2.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6 九、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 1.《行政复议法》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其他 政策法规处、各区地方税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征管法规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7 九、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负责局机关信访等工作 其他 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地方税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5.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6.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7.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8.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9.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10.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1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违反《信访条例》第26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3.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8 九、负责税务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和信访工作。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地税发 〔 2012 〕 52 号 )
承担局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 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地方税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3.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表二(多部门监管事项责任划分表)
序号 监管事项 主要依据 本部门具体责任事项 相关部门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1.《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118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

     
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 省、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将征收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导致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事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6.牵头部门未牵头协调、配合部门未配合协助的;
7.相关部门未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导致监管脱节的;
8.存在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社会保险费征收 1.《社会保险法》2.《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33号)                市地税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将征收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导致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事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6.牵头部门未牵头协调、配合部门未配合协助的;
7.相关部门未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导致监管脱节的;
8.存在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残保金征收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126号) 市地税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市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
4.将征收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导致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事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6.牵头部门未牵头协调、配合部门未配合协助的;
7.相关部门未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导致监管脱节的;
8.存在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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