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发生的装修费用应该分成两种情况:即按对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和对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两大块分别进行处理。对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入递延资产,作为递延费用分期进行摊销;而对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
但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被改良的固定资产目前尚未提足折旧,就可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折旧处理;如果所改良的固定资产已经提足了折旧,就要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进行平均摊销。 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的具体标准:对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的区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里面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就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是发生的装修费支出达到了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是经过装修后,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可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装修后的有关固定资产改变了原来的用途,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项目。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你公司生产车间的装修符合其中任何一条规定的话,就应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行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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