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案例:A门窗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23日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安装住宅小区门窗合同。合同约定:安装居室门窗价款为800万元,其中,包括门窗价款为75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价款为30万元,其中,包括防盗门价款为25万元,安装费为5万元。居室门窗是由A门窗生产企业自产的,成本为500万元,安装居室门窗成本为40万元。防盗门是该企业外购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安装防盗门成本为3万元。(注,合同价款均为含税价款) 一、安装居室门窗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A门窗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即应分别核算销售门窗的销售额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3%的税率和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1)销售门窗的会计处理 销售门窗取得销售收入为750÷(1+13%)=663.72(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1+13%)×13%=86.28(万元)。(单位:万元,以下相同) ①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66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28 ②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库存商品500 (2)安装门窗的会计处理 ①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 ②收到合同价款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 贷:工程结算 50 ③安装门窗取得销售收入为50÷(1+9%)=45.8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合同毛利为50-40=10(万元)。确认收入、费用和合同毛利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 主营业务成本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3 ④安装工程完工,应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借:工程结算5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 二、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税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分析: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可知,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凡货物属于自产的,应像兼营行为那样进行税务处理。而本案例中,安装单元楼门的防盗门不是该企业自产的,而是外购的,因此,就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即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由于安装单元楼门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应按照合同价款30万元计算取得销售收入为30÷(1+13%)=26.5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1+13%)×13%=3.45(万元)。 (1)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 贷:库存商品 20 应付职工薪酬 3
营改增后,企业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咨询: 我单位属于生产销售电力设备的一家大型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后并提供设备的安装服务,请问是否需要按照混合销售来计缴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时候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复: 不属于混合销售,会计上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销售设备适用增值税率17%; (2)安装服务适用增值税率11%,符合条件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依据: 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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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般纳税人从事输电线路维护业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福建税务: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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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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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输电线路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8”,属于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如您提供的维护为对输电线路进行维护保养,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如您提供的维护为对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输电线路进行修复,属于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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