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224号 2015-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关于定期更新《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安排,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对纳税服务规范进行了调整,形成了纳税服务规范2.3版。现将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附件1)和修改情况表(附件2)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做好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的宣传资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无法通过公文系统接收附件的单位,请通过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和服务规范管理处/纳税服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2.3版下载。 联系人:钱晟,联系电话:010-63418672 税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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