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补贴是否属免税范围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一些省市出于人性化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相继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些省市出于人性化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相继出台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诸如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20元标准发放,还有一些地方将7月、8月、9月这3个月定为暑期时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非高温作业人员、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执行不同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此一些单位来电咨询,单位依据规定,给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也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比如,为解决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工作、生活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但国税函发[1996]399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此项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也就是说,免税的津贴、补贴必须经国务院的特别规定,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补贴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有变化 
注意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变化 
防暑降温费需计入当月工资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一次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解读国税函[2009]3号:注意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变化 
取得防暑降温费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防暑降温费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赣国税发[2004]3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10]18号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02号 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问题——
单位向职工发放了防暑降温费,请问这部分费用是否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