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017-9-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发布)规定,结合贵州省税务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业务实现模式,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一人一窗一机双系统”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地税互设窗口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由国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由地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2.在自助办税终端先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国税相关税费,缴纳成功后,再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税税费。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17号公告》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相关规定,贵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提升纳税人应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操作体验,运用技术手段升级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功能,将原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实现一体化缴纳。因此,有必要将《公告》中与实际办税流程不一致的、难以执行的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视角,按其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进行描述,让纳税人看得懂、会办理。 (二)《公告》明示了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 (三)《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需持自助设备代开的发票往返窗口缴纳地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指引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三、修订的内容 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三项“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3.持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指定地税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加盖代开发票章。”修订为“2.在自助办税终端先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国税相关税费,缴纳成功后,再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税费。” 本条根据贵州省税务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已实现功能进行修订。原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税费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实现一体化缴纳,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再往返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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