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税函[1999]788号) "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摘自国税函[2001]189号) 五、减免税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六、国际税收协定优先 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往往涉及到跨国的纳税人利益,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公认的惯例是从优适用。凡是税收协定规定的待遇和负担优于或低于国内税法规定的,应按协定执行。如果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或负担,优于或低于税收协定的规定,本着从优的原则,仍然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办理。 例:2009年中国境内某韩国企业支付2008年股息给韩国母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该企业的母公司为韩国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如果韩国母公司直接持有贵公司25%以上股份,则韩国母公司的预提税税率为5%;如果韩国母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低于25%,税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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