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要点,准确填写环保税申报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彤 朱沫 人气: 时间:2018-02-26
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第7号公告,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上述公告,纳税人申报环保税,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8年第7号公告,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上述公告,纳税人申报环保税,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以下简称A表)和B类申报表(以下简称B表)。

  A表共有6张报表,由1张主表和5张附表组成,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即非“抽样测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环保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主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纳税人按月汇总所有污染物的明细申报数据,得出本期应缴纳税款。前4张附表是根据“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类型设计的报表模式,分别适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工业噪声的排放量。第5张附表适用于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减免税明细计算申报。

  纳税人在填写A表附表1(大气污染物适用)及附表2(水污染物适用)时需要注意,《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可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而增加。因此,在纳税申报前,纳税人需要自行计算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从大到小前三项,以及每一排放口的应税一类水污染物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前三项的污染当量数,然后再填表。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不过,在填写A表附表3(固体废物适用)时,只涉及减除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及处置量,不涉及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将在附表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体现。还应注意的是,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贮存量和处置量仍需缴纳环保税,不得作为报表中的减除项目填报;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同样要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B表共1张报表,适用于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值得一提的是,同时存在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又存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在同一所属期内分别填报环保税申报表A表B表。另外,A表附表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中,先填写“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后填写“本期减免税额”;B表则直接填写“本期减免税额”,不再填写“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报要点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共有5张报表,由1张主表和4张附表组成。

  主表用于采集纳税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以及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当量数等相关信息项;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四类应税污染物的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排放污染物类别,填写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信表》及附表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根据附表1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附表4《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填写附表1时需要注意,当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时,“标准浓度值”有可能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同,该数值应依据纳税人适用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填写,且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当纳税人享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时,就是以该数值作为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比较。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在下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附表4是唯一一张根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的采集表附表。适用于大气、水污染物的计算方法采用排污系数或者固体废物采用产污系数计算的纳税人进行信息录入、计算备案。该表是根据《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来设计的,因此在该表中的“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名称”“规模等级”“末端治理技术名称”信息均应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填写。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