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内容 |
1 |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企业营销人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1年9月24日 |
金市地税政[2001]148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废止第四条、第五条 |
2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08年10月28日 |
金地税政[2008]87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2011]2号公告废止第一条 |
3 |
关于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6年5月9日 |
金地税政[2006]51号 |
废止第三条中“个人出租产权属于自己的柜台、摊位或房屋,按照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政策金地税政[2002]150号、金地税政[2003]77号、金地税政[2005]113号规定征税。单位将自有资产出租出包或非自有资产转租、转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承包承租费的,不论承包承租方是否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均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内容 |
废止第四条 |
废止第五条 |
4 |
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
2007年6月26日 |
金地税政[2007]50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废止第三条 |
5 |
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07年12月12日 |
金地税法[2007]98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废止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 |
6 |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 |
2010年1月13日 |
金地税政[2010]6号 |
废止第二条中的“预售收入的确认比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执行。”内容 |
7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3年8月19日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废止附件1附件3 |
8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6年6月3日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废止附件1附件3 |
9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6年6月3日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废止附件1附件3 |
10 |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6年9月1日 |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废止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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