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文[2005]23号 2005-2-2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在去年对种粮耕地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 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除保留烟叶外,其余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取消。取消后,原来随农业特产税附征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征收,以确保农民从农业特产税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 三、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因政策调整带来的财力缺口,省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形式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具体补助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级人民政府也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支出等综合措施,调剂出部分财力用于解决因政策调整带来的财力缺口,以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及工资的正常发放。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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