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43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21]34号 2021-6-28 迪力夏提·柯德尔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续执行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享受中央补助基本建设资金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续税收扶持政策 为支持新疆地区发展,根据国务院部署,201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对喀什霍尔果斯新办鼓励类产业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促进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发展,发挥税收支持和政策导向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拟进一步延续执行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作为喀什经济开发区的组成部分,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关于延续资金扶持政策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建设给予了一定支持,对于代表所提的延续每年给予基本建设补助6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政策,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此外,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地方债等渠道不断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可结合伊尔克什坦口岸建设发展实际需要等,继续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及自治区自有财力等,研究并支持伊尔克什坦口岸相关项目建设。 关于建议中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配合主管部门加强政策研究。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经济建设司投资处010-61965043 财政部 2021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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