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 1997年3月,市稽查分局在对该市某一汽车制造厂进行1996年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该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这一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经询问该厂自1995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领用原材料时,只按计划价格记入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记入成本与费用。经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了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260万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企业成本利润。该厂1996年度共耗用材料5000万元,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经核算为-5%,所以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250万元[50000000×(-5%)],其中管理费用应分摊50万元,生产成本分摊200万元(其中已销产品100万元,库存产品100万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以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对此类企业进行稽查的时候,应着重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增值税项的处理): 借: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2)原材料验收入库后: ①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②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3)领用原材料进行生产后,结转成本: 首先,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比率),再按领用原材料的数量,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入成本费用。 ①若“材料成本差异”贷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②若“材料成本差异”借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在稽查中,应注意这类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偷税的企业,通常会将材料采购的计划价格计得远远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不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挂账,生产成本与费用虚增,挤占当期利润。所以在稽查时,我们要注意了解企业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检查企业是否定期调整计划价格。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则要引起警惕,仔细检查是否有偷税行为发生。 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根据原《征管法》应确定为偷税,调增利润150 万元(应摊入管理费用的50万元+应摊入已销产品的100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款49.5万元(1500000×33%),并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 3.账务调整。 借:材料成本差异 2500000 借:所得税495000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49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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