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型工业企业,有职工100人。每月按规定以工资总额的14%和2%计提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对生活困难职工给予生活补助;提取的工会费,除支付工会的日常开支外,还对职工给予慰问和补助。该企业支付这慰问费和补助费是通过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一并支付的。因此会计人员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将慰问补助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1995发放丧葬慰问费1 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计入工资收入后,多扣税金125元。 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可见,上述企业会计人员将慰问补助费,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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