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7]64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1997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1-17
摘要: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部应将其合并后的报表汇入汇总报表。

财政部关于编报1997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会字[1997]64号             1997-11-17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1997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在1996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财会字[1996]48号)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1.取消“损益表”中的“中央(地方)企业转入地方(中央)承包出口利润”和“地方(中央)企业转出承包中央(地方)出口利润”两个项目。本表其他项目的行次作相应调整。

  2.对“主要指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格式附后。

  3.对“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格式附后。

  4.增加“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格式附后,本表由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编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布置基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部应将其合并后的报表汇入汇总报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由各基层企业填报,汇总部门不汇总。

  四、1997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表格,财政部不统一印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自行印刷、填报。

  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应于1998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外经贸部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1998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时,应附有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在1996年报表格式的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调整后的报表格式附后。本表财政部门不汇总,由企业直接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税 屋附件:

  一、主要指标表

  二、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

  三、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及编表说明

  四、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财政部

19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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