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式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12-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使用范围 (一)使用POS、MIS、ERP等系统,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领购的卷式发票仅限于在其自主经营的零售商场、超市内专门为其自营商品的商业零售业务开具。 (二)纳税人不得为与其无实际购销业务关系的单位代开卷式发票。 (三)纳税人发生批发或大宗集团采购业务不得开具卷式发票。 (四)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发票,不得在预收货款时开具卷式发票。 二、票面限额 (一)卷式发票设置单张最大开具金额,发票限额加印在票面上。使用MIS、POS等系统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所使用的卷式发票限额设定为5000元。 (二)消费者取得的超过开票限额的卷式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纳税人销售商品金额超过卷式发票单张开具金额限制需要开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的,可申请领购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网络发票。 三、开具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季度)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在国税机关启用统一数据采集系统前,可以文本格式报送。数据内容应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或交易流水号)、开具日期、付款单位(个人)、货物品名、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等。 (二)凡能够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并保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保存5年的纳税人方可申请领购单联卷式发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1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