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5]25号 1995-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梅地税发[1995]017号)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85号文规定精神,现答复如下: 省委粤发[1986]4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省政府关于新办乡镇企业各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一些经济薄弱地区,如新办企业经营有困难,经当地税务局审核……可以再减免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可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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