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4]153号 2004-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7月申报期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上月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电子文档。5月份代开的专用发票,代开机关逐票填写《开具清单》,以纸质资料保存。 二、自7月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将上月取得并申报抵扣的代开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并利用“代开票采集软件”形成《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用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报送6月份《抵扣清单》的时限可延至7月17日,5月份《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与6月份《抵扣清单》一并报送。 三、自7月份起,各地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数据(不需要转换成ZIP文件)通过FTP上报省局,上报流程及路径与“四张票”相关规定一致。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请各地到总局网站上下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6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