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漫湾发电厂改制为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财税政[1998]29号 1998-04-2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云南省漫湾发电厂是电力部与云南省合资建设的大型水电工程,是云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内部核算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精神,改制前的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应纳增值税额是先向云县国家税务局申报预缴发电环节的增值税,然后由云南省电力公司在昆明清算后缴纳。 为了进一步深化云南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和实现漫湾电厂规范化管理,经电力部批准,云南省漫湾发电厂于1998年2月22日正式改制为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由于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和征收管理是根据企业核算体制来确定的,因此,改制后的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适用原发电环节预缴、云南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计税办法。为了执行统一税法和规范电力行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从1998年7月1日起,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云县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对漫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管、税款入库、税收收入分配问题仍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国税流字[1994]11号文件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