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1]14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23
摘要: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按各自的征管范围审核后提出意见,连同纳税人报送的书面申请、《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明细表》以及《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年度计划表》分别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145号             2001-05-2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将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5年内冲减应税营业额的书面申请、《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明细表》、《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年度计划表》(见附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分别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明细表》、《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年度计划表》用A4纸由纳税人照样打印。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按各自的征管范围审核后提出意见,连同纳税人报送的书面申请、《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明细表》以及《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年度计划表》分别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各地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要严格审查核实,对虚报、多报应收未收利息的,一经查实,一律不得冲减应税营业额。

  四、各地应于次年2月15日之前,将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当年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数额和余额,分别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查。

  五、纳税人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仍未收回的,必须分别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应税营业额,不得自行冲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