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1999]19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6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按照总局和市局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以促进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9]193号             1999-5-2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框架。

  (二)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识别号重庆直辖后,我市行政区划作了重大调整。国家技监局和民政部确定了我市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各地地税机关在此次换证工作中,要按重庆市技术监督局渝技监办[1998]151号文执行。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及制作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统一,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内芯、副本塑料外壳和税务登记证塑料外框由市局按照总局式样标准统一制作、发放(我市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芯、副本芯左下角,有无色荧光油墨制作的防伪标志,在紫光灯照射下是显橘红色“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监印”字样)。各地地税局不得越权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及外框。对于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擅自制作或购买假冒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市局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换证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199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1.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按照总局和市局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以促进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局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计算机打证软件的修改、调试和税务登记证、表和框架的领取等准备工作。

  (二)换证实施阶段(199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全面完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199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局在换证结束时,要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本次换证工作的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征管处。市局在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将对各局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

  五、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税源控管各局要以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契机,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特别是对集团公司、联营企业、租赁承包企业的清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屋出租、个体运输经营户、商场、集贸市场的出租柜台、摊点等的税务登记管理。

  六、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配合,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同国税机关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同工作,做好登记资料和信息的交换、传递工作;要积极争取工商、技监、物价和民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七、各局在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规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对三改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减按每证10元(不含框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换发税务登记证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未到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的地税局,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

  八、严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这一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职能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九、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和领取待市局涉外处另行下文明确。

  十、凡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登记表(登记表用去年市局个体处统一制发的式样),地税机关据以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已经核发了代扣代缴证书的,这次可不再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登记表,也不再换发代扣代缴证书。

  核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工作应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同步进行,工作结束后,应在上报《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的同时,向市局个体处上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核发情况统计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切实加强对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核发情况统计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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